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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是我們出庭蒙郡法庭的日子,原因是肉肉他哥從德州寄來的電腦主機,被 UPS 拆開並毀損了而無法使用,所以就告上了他們,請求賠償。

我這輩子可沒出庭過,2008 年是被告,但庭還沒開始,就已經被租屋管理公司撤銷了案件了。所以這一次非常期待看看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出庭到底是個什麼狀況。

因為才剛搬了家,家中還有好些東西得整理,所以那天早上八點半的庭,肉肉先開車去待命,我九點多到了法庭和他碰面時,什麼動靜都沒有,椅子都還沒坐到呢,竟然警報器開始作響。所以在法庭走廊上等待的民眾只好走到一樓門外等候防火演習結束,再經過一次安檢回到指定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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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趁機去法院對面吃了個早餐,所以好整以暇地回到法庭室時,已經有不少人在庭內排隊,一個個的來到法官面前,聽從指示。若是案子有問題無法進行的話,就會被派到二樓去查詢,若是有機會和解的話,和解人員就會被法官指派來帶人去找會議室做協調。而我們很幸運的,兩種情況都碰到了。

輪到我們時,法官告訴我們沒有我們的案件,要我們去二樓查詢。於是從五樓跑到二樓查詢時,工作人員說我們的案子被告尚未出現,若是UPS今天未出庭,那麼我們就算嬴了。此時細心的肉肉問工作人員如何變更地址,而正當他在填寫新地址時,三位老美大漢來到了門口,沒想到他們就是我們的被告。當下真的有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感覺。工作人員問我們是否願意先和解看看?(以免浪費法官的時間?)此時UPS的那位西裝筆挺的先生立刻說好。(當然囉,若是和解成功了,UPS就不會被記上這一次被告的記錄,何樂而不為?)於是我們必須要回到五樓的法庭,等待法官派一位協調員給我們。

我們雙方回到了五樓的法庭,法庭中的案子是一位失業的年輕女性在控告前任雇主不當解雇她。正當我在想這下子不知要等多久時,我們的案子竟然就插了個小隊,讓法官暫停了一下審理,要協調員向她報到,好把我們雙方帶走。

沒一會兒,協調員就踩著高跟鞋,手上提著個公事箱進入了法庭,我們也就和她及一位觀察員選了一間可容納七人的會議室進入做協商。首先協調員先講明協調規則,包括若是雙方達成和解,雙方都不能透露和解的內容。(當然啦,若是要付封口費,就是要你閉嘴一字不提嘛)。然後我們大家簽了好幾份文件。UPS雖然要想和我們協調,但卻沒有和解的誠意。看來他們也還頗有經驗的,先是模擬焦點,說我們的包裝不當,又說當初肉肉的哥哥才是UPS立約的對象,而不是肉肉。所以意思就是說,要告也是應該你哥來告我們,而不是收貨人。這樣一說好像法律上UPS是站得住腳呢,看來我們也不一定能贏。此時協調員什麼功能也沒有,只會問我們有什麼要反駁的?肉肉看出UPS耍這一招,希望逼退我們,根本沒有誠意,所以更是沒浪費唇舌,就告訴他們我們回法庭上見吧。

接著,回到了原來的法庭,那法官女士還在忙著那原本的案子呢,我此時還頗為高興的,想說終於有機會可以目睹一宗案件的審理過程了。看得出來,那公司的律師比較有條理,一一呈上證據,想證明原告不善理財,才會在被解雇後把自己弄得一團糟,而原告的律師看起來不太有經驗,把法官氣得耐性盡失,說話語氣已經很像是在教訓法學院學生啊。正當雙方一來一往我看得正起勁時,有人來通報法官,要我們移去別的法庭,因為這一個案件真不知何時才會結束呢。

所以我們只好再換地方,這一次換了個男法官。在雙方各自表述情況及立場後,法官也是問肉肉:那你怎麼說呢?此時我覺得好像大家都沒法給個公道似的,老是要問肉肉,害我又覺好笑,又緊張。此時肉肉說話了:因為這是個 Small Claim Court,所以誠懇地請求法官考量UPS在本案件中因不當的拆開電腦主機所造成原告損失,而予以賠償。

結果很有趣的一件事發生了,法官匆匆地說了一句:我等一下回來。然後人就不見了。我們就只好等啊等啊,不知法官到底去做什麼了?何時才會回來啊?過了將近二十分鐘,法官回來了,他原來是查法條去了。他說他查了馬里蘭州的法律,它有說合約的受益人(在此例既為我們)也有權利起訴立約者,所以我們的案件還是合法的。有鑑於UPS的確把我們的電腦主機拆毀而不堪使用,而且肉肉的哥哥也有保了$1000的險,所以判定UPS敗訴,得賠償原告,及支付此法庭的費用。我們覺得法官判得合情合理,很能服人,不過看UPS那幾位男士的臉,他們大概還是很不爽輸了這個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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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7/16/2014 正當肉肉覺得已給UPS足夠的時間支付給我們的賠款,卻還沒收到支票,他打算寫信去給UPS的老闆告狀時,兩張支票就這樣寄到了我們家。也算是圓滿地閉幕了。要是我們有選擇的機會,下次一定不用UP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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